我是一名二戰(zhàn)的學子,第一年的考試,我走過許多彎路,有許多方法也不得當,二戰(zhàn)的我在這一年針對考試和自己的缺點重新制定學習方法,各科上頗
作者
佚名
如果學弟學妹還有別的疑問,可以跟帖。
附上一個我自己自創(chuàng)的那個非常有成效的表格(歷代民事立法)。如果你覺得適合你,可以找我。
朝代 |
婚姻、家庭制度 |
繼承制度 |
商 |
|
·嫡長子繼承制:確立在商朝,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|
西周 |
·一夫一妻制 ·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:父母主持,媒人撮合,才符合禮法 ·同姓不婚:男女同姓,其生不蕃 附遠厚別 ·履行“六禮”程序: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征、請期、親迎 ·七出、三不去:·無子、淫佚、不事舅姑、口舌、盜竊、妒忌、惡疾 ·有所娶無所歸、與更三年喪、前貧賤后富貴 |
·嫡長子繼承制:確立在商朝,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·“立嫡以長不以賢,立子以貴不以長” ·從天子、諸侯、卿大夫到士,各級貴族的領(lǐng)地和世襲身份只能由正 妻所生的長子繼承 ·庶子只能由嫡長子分給部分利益,無所謂繼承權(quán) ·女子僅能在出嫁時得到一份嫁妝,但也是父兄的贈與,并非其法定 的繼承權(quán) |
唐朝 (良賤) |
·婚姻成立:·尊長的主婚權(quán)得到法律的確認和強化; “諸嫁娶違律,祖父母、父母主婚者,獨坐主婚” ·“婚書、聘財”為婚姻成立的要件; ·同姓不婚、非同姓但有血緣關(guān)系的尊卑間不得為婚; ·嚴禁與逃亡女子為婚; ·監(jiān)臨官不得娶監(jiān)臨之女為妾; ·良賤之間不得為婚。 ·婚姻解除:·七出、三不去: 1、允許女方以三不去拒絕離婚,但女有惡疾及奸罪者 仍可休之; 2、無子休妻必須是妻年50以上; 3、妻無“七出”而休,丈夫徒一年半; 妻有“三不去”而休,丈夫杖一百; ·義絕:強制離婚條件,違者徒一年; ·合離: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合離者,不坐。 ·家庭制度:·注重維護家長的統(tǒng)治地位; “凡是同居之內(nèi),必有尊長” ·家長的支配權(quán); “諸祖父母、父母在,而子孫別籍異財者,徒三年” |
·宗祧繼承:通常采取嫡長子繼承 若無子孫者,在同宗子輩中收納養(yǎng)子。 ·財產(chǎn)繼承:·諸子均分制 ·兄弟中先亡者,其子繼父分,即代位繼承; 但生前有遺囑者,遺囑優(yōu)先; ·女子出嫁后,不享有本家財產(chǎn)的繼承權(quán); 在室女子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財?shù)囊话胫?,作為置辦妝 奩之用。 |
宋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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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家產(chǎn)兄弟均分制; ·承認遺腹子(父親死后才出生的孩子)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(quán); ·允許在室女享受兄弟繼承財產(chǎn)權(quán)的一半; ·繼子(過繼之子)與絕戶之女同享繼承權(quán); (在室女享有3/4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(quán),繼子享有1/4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(quán)。 只有出嫁女的(已婚女),出嫁女享有1/3的財產(chǎn)繼承權(quán),繼子享有1/3,另外的1/3收為官府所有) ·絕戶:家中無男性繼承人,絕戶立繼有兩種方式: ·夫亡而妻在,立繼從妻,稱“立繼”; ·凡夫妻俱亡,立繼從其尊長,稱“命繼”。 |
元朝 |
·諸色人同類自相婚姻者,各從本俗法。 漢族禁止“有妻更娶”,而蒙古人卻可以一夫多妻。 ·建立婚姻:·訂立婚書(“嫁娶禮書”) ·對媒妁進行規(guī)范化管理,只有經(jīng)基層官員、地方長老等 保舉推薦的“信實婦人”才能充任媒妁,并由官府登記 在冊。媒妁職業(yè)化傾向明顯。 |
·戶絕之家的女兒和寡婦享有繼承權(quán)或有條件的繼承權(quán); ·元以前,允許改嫁寡婦帶走原有妝奩,不準寡婦帶走的限于亡夫的遺產(chǎn)或應(yīng)得份額。 離婚婦女or寡婦如果再婚,喪失原先從父母處得來的妝奩物及其他繼承得來的財產(chǎn),夫家財產(chǎn)更是不得帶走。 |
明朝 |
1、婚姻:·基本沿襲唐宋舊律; ·“男女婚姻,各有其時”,即適齡者方許結(jié)婚; ·雙方家長的意思是婚姻訂立的首要前提; ·對義絕作出了新的解釋,更認定側(cè)重婚姻關(guān)系本身的狀況。 2、家庭:家長權(quán)力進一步明確與擴大,包括教令權(quán)和主婚權(quán)。 家長對違反教令的子孫有權(quán)直接進行肉體懲罰。 |
·嫡長子繼承制和財產(chǎn)的諸子均分制; ·戶絕財產(chǎn)由所有親女繼承,無女者入官; ·奸生子的地位上升(元首次重視奸生子的地位); 其分析家財田產(chǎn),不問妻妾婢生,止以子數(shù)均分。奸生之子,依子量與半分,如別無子,立應(yīng)繼之人為嗣,與奸生子均分;無應(yīng)繼之人,方許繼承權(quán)分。 |
清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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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嚴格宗祧繼承的法定順序 ·獨子兼祧:清朝獨創(chuàng),俗稱“兩房合一子”,一人可以繼承兩房的香 火和財產(chǎn)。即獨子出繼的兩房應(yīng)該為同父兄弟,而且須 雙方同意,并有全族的書面見證,才可一人承兩房宗祧。 (如可繼之人亦系獨子,而清屬同父周親,兩相情愿者,取具闔族甘結(jié),亦準其承兩房宗祧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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